法院无权改变法规. 无偿服务不容抹黑 高致贤 法院不按国法规定判决,而自以为是,将社区代替“劳教所”,社干代替管教员,这本身就是一种越权行为,属于知法犯法,不管打什么幌子,都是不能容许的。否则,地方法院不按法规判刑,基层纪委不按党纪处分,各行其是,还有什么党纪国法可言?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”的原则,是不能随意改变的。执法单位绝不能改变法律标准。此其一。 其二呢?时下我国的无偿服务,是一种自愿性的光荣之举。为社会无偿服务者,被誉称为义工。义工已成为社会上一个响亮的名字。义工组织星罗棋布,各级各地每年都在评先进义工、星级义工。一些地方政府部门、企事业单位还把公务员、员工、师生参加每年为社区干多少小时的无偿服务,作为评比、晋级条件之一。今天的无偿服务与过去强制“四类分子”受惩罚的所谓“义务劳动”不同,与对违法犯罪者的“劳动教育”“劳动改造”更不同。如果我们还将社区无偿劳动作为一种惩罚的话,就是对义工的一种侮辱,给无偿服务抹黑。“社区服务令绝不能代替刑罚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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